“租客退房时,屋内垃圾成山,所以一年也好、两年也罢,只要房子一天没有恢复原状,我就认为他在继续租用,就得付钱。”
“合同约定我可以自行装修,也没说退房时要恢复原状,房子我早就已经腾退了,房东放任不管造成的损失与我无关。”
租客王某的出租屋垃圾成山,房东因此拒收。房子闲置了一年的损失由谁承担?
近日,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。
2018年6月,房东周某与租客王某签订《房屋租赁合同》并约定:王某向周某租赁房屋,租赁期限至2021年7月,年租金50万元。王某为经营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,租赁期满后,固定设备及装饰装修无偿归周某所有。
合同签订后,王某将房屋装修并经营起浴场,但因房屋性质等原因迟迟未能办妥消防备案手续,浴场无法继续经营后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安吉法院,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《房屋租赁合同》于2019年7月4日解除,该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。
“想通过出租房子赚点租金却闹了这么一出,王某在合同解除后既没恢复原状,也没进行打扫,我这一年的租金损失他应该负大部分责任。”周某说。
2020年8月11日,房东周某将王某再次起诉到安吉法院,要求王某恢复房屋原状、清理房内垃圾并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有费50万元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双方在《房屋租赁合同》中约定王某为经营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,并约定合同解除时固定的装饰装修均无偿归周某所有,且并未约定王某腾退房屋时需恢复原状,故周某诉请要求王某恢复原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。
与此同时,根据现场调查,出租屋内堆积垃圾确已超过正常、合理使用租赁物所产生垃圾的数倍,对租赁物的再次转租和使用产生较大影响,租赁方王某应对租金损失承担部分责任。
出租方周某在合同解除后未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,损失扩大部分应由周某自行承担。
综合该案商铺结构、性质及垃圾数量等因素,法院酌定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后15日为垃圾清理的必要及合理时间,此后继续空置导致的不必要损失不得要求王某赔偿。故法院判决王某立即清理垃圾,并支付周某15日的占有使用费约20548元,驳回周某其他的诉讼请求。
目前,该判决已生效,王某已支付垃圾清理和房屋占有使用费用。